南宁“教科书式老赖”终被治 拖了5年赔105万
交通肇事将人撞成植物人,事后“失踪”不履行赔偿义务,经过法院多次协商
这“老赖”拖了5年同意赔105万元
■本报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刘邵林
被执行人代理律师支付第一笔赔偿金20万元 (良庆区法院供图)近期,河北唐山市“教科书式老赖”事件,引发网民关注,当事人黄某也受到应有的惩罚。在南宁市良庆区,5年前也曾发生一起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流产并变成植物人,肇事者应付的百万元赔偿金久执未结的“教科书式老赖”的案件发生。最终,经良庆区法院执行法官努力,这起历时5年、棘手的涉民生案件终于得以执结。11月27日,被执行人蒋某的代理律师来到良庆区法院,代表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支付赔偿金105万元。
交通肇事 致人流产成植物人
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蒋某是广东深圳人,在南宁经商。2012年3月21日14时许,蒋某驾驶一辆日产骐达小轿车,沿五象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至青龙岗墓园门前路段时,因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沿斑马线由北向南方向横过五象大道、由案件申请人覃某驾驶及其丈夫谢某同乘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和车辆受损,当时怀有7个月身孕的覃某被撞成植物人、腹中胎儿流产。
当时,该案件经良庆区法院审理,判决蒋某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1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蒋某并未依法履行赔偿义务,还玩起了“人间蒸发”。无奈之下,受害人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主办法官通过查控系统发现,蒋某在深圳市有一套房产可供执行,便多次奔赴深圳进行房产信息查询、评估、询价、协调当地法院进行拍卖。但因各地政策不同等原因,当地法院无法进行拍卖。
障碍重重 执行法官拨云见日
直至今年8月,良庆区法院决定由本院对该房产进行司法网拍。然而,正当刚准备网拍时,良庆区法院突然接到深圳某法院发来的协助函,该函要求良庆区法院拍卖蒋某深圳市的房产后,优先清偿给案外人郑某。原来,郑某作为该房产的抵押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
对此,主办法官翻看案卷发现,在深圳某法院的判决书中,郑某有15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且设定抵押权的时间为2012年5月,恰好是蒋某将覃某夫妇撞伤后的第二个月,也正是交警对事故鉴定准备移送法院前,不排除蒋某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嫌疑。
同时,蒋某的律师又提出,该套房产是蒋某在深圳唯一住房,蒋某要求法院按照深圳市廉租房补偿金标准,用拍卖款优先支付蒋某8年的廉租房补偿金90万元。但该房的评估价为240万元,如果按照评估价拍卖成交,其结果很有可能没有剩余款项清偿申请人覃某赔偿款,最后只能“白忙活”一场。
合议讨论 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
针对该执行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良庆区法院执行局组成合议庭反复研究讨论,决定继续进行拍卖。“无论最终能执行到多少金额,都应当给申请人一个交代!”
将该房产挂到司法拍卖网的当天,良庆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韦思阳和行政庭庭长李喜杰来到申请人覃某的住处看望覃某,并将目前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告知覃某的家属。
当时,覃某的身体状况并不乐观,仍然呈昏迷状态。5年多来,每日靠其母亲照顾,用注射器喂水维持生命。法官多年来从未放弃,一直尽力执行该案件,为覃某争取权益。此次拜访,还为覃某申请法院的司法救助金,请覃某的代理律师填写相关材料。看到申请人的困境,韦思阳联系了被执行人蒋某的代理律师,将法院拍卖的情况告知被执行人一方,希望被执行人能履行义务、解决问题。
反复协商 五年“骨头案”终执结
11月16日,离被执行人的房产开拍还有10天时,蒋某的律师联系法院,称蒋某不想其深圳的房产被拍卖,同意支付50万元给覃某。韦思阳和蒋某的律师进行沟通,将申请人的情况向其详细说明。这样的沟通每天都重复进行着,对方的赔偿金额也由50万元变成60万元、70万元、80万元……但这离判决书规定的金额相差甚远。
11月24日晚上8时,在房子开始拍卖的前一天,韦思阳通过电话与对方说理和劝解后,对方最终同意支付105万元,被执行人蒋某也认可了该数额。
11月27日,蒋某的代理律师来到良庆区法院,代表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支付赔偿金105万元,明确还款计划,并当场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第一笔赔偿款20万元。下个月15日前再支付30万元,以后将每个月支付8万元,直至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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